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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48號

聲請法官廻避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簡色嬌郭慧珊林紀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8號

聲請人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即達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相對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自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而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係爭執普通法院無權卻越權受理訴訟而聲請法官迴避,主要爭點在於鈞院受理訴訟執行職務有無造成普通法院越權受理訴訟之偏頗或不公正之情形。而鈞院裁定脫漏伊聲請:㈠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所生之法官迴避請求權。㈡依行政訴訟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所生之法官迴避請求權。㈢鈞院全體法官受理訴訟權限見解應受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557 號確定裁定及同院98年度訴字第68號確定判決所生之法官迴避請求權。而鈞院未就此部分請求權為裁定,即有脫漏,爰聲請補充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受理本件法官迴避事件,係就聲請人所述本院受理94年度建上字第1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及101 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之合議庭法官,有無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事為審酌判斷,並已於理由中說明本院判斷之依據,並無脫漏裁判之情事。至聲請人所稱本院就兩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應受上述行政訴訟法條文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效力之拘束,並無受理之權限,如越權受理即屬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部分,亦經本院於理由中說明此部分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80號裁定認本院有審判權確定,並說明本院受理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合議庭法官此項本於獨立確認之法律見解,與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要件不符。可見已就聲請人所述上開聲請迴避事由為裁判,自無脫漏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尚有誤解,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林紀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48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廻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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