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49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鄭月霞魏式璧劉傑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字第49號

上訴人
李新宗
被上訴人
邱容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1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並於103 年12月18日寄存送達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黎 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49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