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7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4號
- 聲請人
- 羅志誠即羅大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之承受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103 年度重上字第6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