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6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65號
- 上訴人
- 羅志誠即羅大為(Lo David)
- 被上訴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之承受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顏嘉瑩
鄭志鵬
黃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79年10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79年度重訴字第23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於103 年2 月11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3年4 月2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及上訴人之「民事答覆表明狀」附卷可稽,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上訴人前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3 年7 月2 日以103 年度聲字第74號裁定駁回,並於103 年9 月23日送達該裁定在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再者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之1 規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於第二審程序並不適用,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