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79年度重訴字第23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79年度重訴字第2378號
- 聲明人
- 即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
- 承受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黃義雄
- 被告
- 羅大為即羅志誠(Lo David)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由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69 條第1 項、第177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業於本院民國79年10月30日判決後,於93年9 月4 日由聲請人概括承受等情,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8 月26日金管銀(六)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則依前開相關規定,由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