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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44號

履行保證責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44號

上訴人
陳福龍
被上訴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寬永
訴訟代理人
曲以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受命法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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