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2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號
- 聲請人
- 陳俊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蘋果日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104 年1 月12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救字第9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4 年度抗字第91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起訴請求相對人蘋果日報等人損害賠償,因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乃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裁定駁回伊之聲請。伊提起抗告,固應繳納抗告費,惟伊目前在監執行,並無資力,亦無籌措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且伊抗告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161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酌)。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目前在監執行,並無資力,亦無籌措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僅提出台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抗字第1272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救字第90號、台灣台東地方法院103 年度司救字第2 號裁定,均准其訴訟救助為據。惟觀之上開裁定所載,聲請人名下尚有兩部年份分別為1986年、1992年之汽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補字第101號卷第6 頁),並非毫無財產。且參酌本件抗告費僅新台幣1000元,數額非鉅,即便聲請人在監執行,仍難認其無力支出此抗告費或無籌措此費用之信用技能,依上開說明,尚難認符合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要件。是上開裁定雖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然未審酌上開情事,自不得拘束本件。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任何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