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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2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鄭月霞劉傑民魏式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號

聲請人
陳俊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蘋果日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104 年1 月12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救字第9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4 年度抗字第91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起訴請求相對人蘋果日報等人損害賠償,因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乃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裁定駁回伊之聲請。伊提起抗告,固應繳納抗告費,惟伊目前在監執行,並無資力,亦無籌措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且伊抗告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161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酌)。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目前在監執行,並無資力,亦無籌措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僅提出台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抗字第1272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救字第90號、台灣台東地方法院103 年度司救字第2 號裁定,均准其訴訟救助為據。惟觀之上開裁定所載,聲請人名下尚有兩部年份分別為1986年、1992年之汽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補字第101號卷第6 頁),並非毫無財產。且參酌本件抗告費僅新台幣1000元,數額非鉅,即便聲請人在監執行,仍難認其無力支出此抗告費或無籌措此費用之信用技能,依上開說明,尚難認符合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要件。是上開裁定雖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然未審酌上開情事,自不得拘束本件。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任何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魏式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宗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25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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