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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陳真真楊國祥郭宜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6號

上訴人
陳俊君
被上訴人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被上訴人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被上訴人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被上訴人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詠睿
被上訴人
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崧
被上訴人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威
被上訴人
陳佩貞
被上訴人
湯寶隆
被上訴人
蔡容喬
被上訴人
李葆仁
被上訴人
追加被告 台灣新聞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法定代理人
追加被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根成
法定代理人
追加被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在庭
法定代理人
追加被告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法定代理人
追加被告 中時晚報
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追加被告  陳智遠

追加被告  葛祐豪

追加被告  蘇泰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陳俊君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對上訴人陳俊君應予公示送達。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曼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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