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徐文祥黃悅璇許明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43號

聲請人
張文宗
相對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上列當事人因與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 月4日本院105 年度再易字第26號所為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本院105 年度再易字第2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對之聲請再審,係以:原確定裁定引用司法院釋字第177 號解釋、最高法院60年台再字第170 號、63年台上字第880 號判例,未表明何處有上開解釋、判例之情事,即不應適用而適用上開判解,乃適用法規有顯然錯誤;原確定裁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26 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於事實項下及理由項下,表明事實及法律上之意見;又原確定裁定書內謂「無理由」,又記載「僅泛言」,然後者是指不合法,前者係指合法後之審查,該裁定內容將兩者並用,違背矛盾律,是而原確定裁定駁回伊再審之聲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

二、惟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與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查,聲請人前對本院105 年度再易字第1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原確定裁定認上該第19號確定裁定,並無錯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因而以聲請人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駁回其聲請,並無聲請人所指適用之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至原確定裁定敍及上開司法院解釋及最高法院判例,乃在說明上開19號裁定闡示之情形,與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無涉。原確定裁定並非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規定,亦無同法226 條規定之準用。又原確定裁定前之諸多確定裁判,均屬法院認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有理由後,始須遞次審理之範圍,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既非有理由,法院即無庸就該確定裁定前之諸確定裁判為審理。聲請人指摘原確定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許明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白 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43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