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陳真真、楊國祥、郭宜芳
- 當事人陳俊君、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陳佩貞、湯寶隆、蔡容喬、李葆仁、台灣新聞報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時晚報、陳智遠、葛祐豪、蘇泰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6號上 訴 人 陳俊君 被上訴人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被上訴人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被上訴人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被上訴人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詠睿 被上訴人 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崧 被上訴人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威 被上訴人 陳佩貞 被上訴人 湯寶隆 被上訴人 蔡容喬 被上訴人 李葆仁 追加被告 台灣新聞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追加被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根成 追加被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在庭 追加被告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追加被告 中時晚報 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追加被告 陳智遠 追加被告 葛祐豪 追加被告 蘇泰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陳俊君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上訴人陳俊君應予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書 記 官 陳曼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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