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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抗字第147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簡色嬌黃國川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47號

抗告人
即聲明異議人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代理人
林泓毅律師
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EarntexProperty Development Pte.Ltd.)
法定代理人
保國武(Cosimo Borrelli)
代理人
李泰運律師

      方意欣律師

      李紅瑩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執事聲字第4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業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於104年1月14日台特地律103查152字第1040000038號函為禁止處分之登記,相對人於未函詢最高法院檢察署是否得予查封、拍賣前,自不得予以查封、拍賣,故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系爭不動產),自無理由,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證據或得沒收之贓證物以外之不動產雖經檢察署囑託為禁止處分之登記,仍得為執行之標的,執行法院自得進行查封、拍賣程序。又按抵押權人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該抵押權不因檢察官為禁止處分之登記而受影響(司法院院解字第3855號解釋參照)。

三、本件相對人為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人,其持高雄地院104年度司拍字第822號105年度抗字第116號、及本院105年度非抗字第7號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系爭不動產,系爭不動產雖經上開最高法院檢察署函囑託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之登記,惟依上開說明,執行法院自仍得以系爭不動產為執行標的予以進行查封、拍賣程序,且執行法院於106年2月15日函詢最高法院檢察署,就執行標的上之刑事禁止處分對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之影響表示意見,業經最高法院檢察署106年2月24日函覆:「本署所為之禁止處分命令顯然不限制貴院就本件不動產進行查封和拍賣程序,亦不限制貴院將拍賣價金分配予抵押權人。」,此有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故執行法院依相對人之聲請,對執行標的物進行查封、拍賣程序,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以系爭不動產已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為刑事禁止處分之登記為理由聲明異議,並聲請撤銷或暫緩查封、拍賣程序,自無理由,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予以駁回,並無不當,抗告人對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異議及聲請之裁定提出異議,原裁定予以駁回,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抗告人另以執行法院有超額查封之情事為理由聲明異議部分,尚未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裁定認定其此部分異議有無理由,此除司法事務官106年3月6日105年司執字第158826號裁定並未就此點予以判斷可稽外,並有司法事務官進行單記載「是否超額查封執行部分,仍在調查中,待調查完畢,另為適當處分」等語(執行卷㈢第258頁)及執行法院106.4.9雄院和105司執丞字第158826號函記載:「就異議超額查封部分....將於本案不動產鑑價完畢後再行審酌....」等語(執行卷㈢第290頁)可參,故有關抗告人聲明異議主張本件強制執行程序有超額查封之情事部分尚未經司法事務官予以裁定判斷其聲明異議有無理由,原裁定因而就該部分亦未予判斷,故該部分有無理由並非本件本院裁定判斷之範圍。抗告人應俟司法事務官就該部分聲明異議予以處理後,再為因應。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附註:再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再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再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葉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抗字第147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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