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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82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822號

聲請人
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Earntex Property Development Pte.Ltd.)
法定代理人
保國武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李泰運律師、劉揚浩律師
相對人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相對人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3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44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 年3 月20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於103 年3月19日簽發,票面金額分別為新台幣3,180,000,000 元、美金184,000,000 元之本票,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票字第10577 號104 年度抗字第313 號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非抗字第93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確定,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上開本票影本、裁定影本為證。

四、至於相對人陳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保國武代理權有爭執且有高度不法疑慮云云,惟聲請人業已提出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該分公司經理為保國武,依形式審查,保國武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故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822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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