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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上字第63號

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簡色嬌黃國川黃科瑜

上訴人
王昭興

      王景南

      王秀香

      王秀春

      王詠文

      王雅婷

      陳麗安

      王憶珊

      王思涵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陳家瑀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法第41條第1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63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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