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3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號
- 聲請人
- 張愈華
- 相對人
-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芳裕
- 相對人
- 衛生福利部
- 法定代理人
- 林奏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 年度消上字第1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6 年度消上字第1 號,下稱本件訴訟),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審查表及法扶高雄分會專用委任狀在卷可稽(本院聲字卷第5 頁、本院消上卷第17頁),本件訴訟形式審查尚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