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5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8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鄭月霞蘇姿月楊淑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3號

聲請人
徐珮玟
聲請人
兼法定代理 劉瓊月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徐雯輝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莊國泰即四季台安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6年6 月1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醫字第3 號判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4 年度醫上易字第6 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而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161 號裁定、89年台聲字第527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酌)。再聲請人在原審曾經繳納審判費,而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能遽請救助(最高法院17年聲字第124 號判例要旨參照)。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固為民國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惟如分會並非以申請人無資力而准予法律扶助者,則申請人於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審查其是否符合訴訟救助之要件(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聲字第969 號裁定參照)。

二、查,聲請人就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件訴訟),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民國106 年6月14日106 年度醫字第3 號判決聲請人敗訴,提起上訴(本院106 年度醫上易字第83號),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又其聲請訴訟救助理由為:聲請人本應於提起上訴時繳交裁判費,而因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對其提起之第二審上訴准予扶助,故請求本件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法扶高雄分會之審查表等資料為證(見本院醫上易卷第12至19頁)。然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時,即向法扶高雄分會申請扶助,並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聲請人未釋明窘於生活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以105 年度救字第155 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確定,聲請人並即依法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350元(見原審司雄調卷第8 頁),顯見聲請人並非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第一審裁判費。又聲請人於提起上訴時,雖再向法扶高雄分會申請扶助,經核准於第二審上訴扶助,惟依聲請人向法扶高雄分會申請扶助時之審查表記載准予扶助理由,其中資力部分為「數額無法確定」,而非載明聲請人已無資力,又案情部分則泛稱:原審未審酌聲請人入住相對人醫院時間,仍有上訴空間,故有扶助必要等語(見本院醫上易卷第15頁),足見法扶高雄分會扶助事由,僅係認仍有上訴空間,並非基於聲請人無資力而為扶助,是本件難認有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之適用,自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審查其是否符合訴訟救助之要件。再依法扶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記載,聲請人徐珮玟(現年3 歲)之母即聲請人劉瓊月收入如105 年所得清單為每月18,083元,聲請人徐珮玟之父徐雯輝係稱自105 年9 月6 日起任職高雄捷運總務,每月約45,000元等情(見同上卷第17頁),足見聲請人劉瓊月與徐珮玟(以其法定代理人之收入為認定)每月有一定收入,難認聲請人已窘於生活或缺乏經濟信用及技能,致無籌措本件訴訟費用,且聲請人亦未釋明其在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後,於訴訟進行中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則聲請人既非無資力之人,法院自不因法扶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即應准其訴訟救助。此外,聲請人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戴志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83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