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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08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李昭彥王琁郭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08號

上訴人
歐崇敬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上訴人
歐朝義
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曾邑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08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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