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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家上字第20號

確認遺囑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謝靜雯洪能超邱泰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字第20號

上訴人
辛○○
上訴人
壬○○
上訴人
癸○○
參加人
乙○○
參加人
甲○○○
參加人
戊○○
參加人
子○○
被上訴人
丁○○

      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參加人不服民國109 年7 月29日本院109 年度家上字第20號判決,為輔助上訴人而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50,33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2,4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家上字第20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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