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家上字第2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字第20號
- 上訴人
- 辛○○
- 上訴人
- 壬○○
- 上訴人
- 癸○○
- 參加人
- 乙○○
- 參加人
- 甲○○○
- 參加人
- 戊○○
- 參加人
- 子○○
- 被上訴人
- 丁○○
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參加人不服民國109 年7 月29日本院109 年度家上字第20號判決,為輔助上訴人而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50,33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2,4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