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謝靜雯邱泰錄劉傑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號

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被上訴人
蘇宗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0月13日110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27,492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44,505 元。惟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在免重複課徵之弊,故不論發回或發交更審前第三審上訴裁判費係由何造繳納,對發回或發交更審後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均免徵該第三審上訴裁判費(最高法院100 年台簡抗字第12號裁定要旨參照),是本件上訴人免徵第三審裁判費。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