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村隆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村隆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岱儀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1月12日110年度上字第100號判決提起上訴。按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起訴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若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 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抗字第97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1,65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