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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蘇姿月謝雨真郭宜芳

上訴人
吳順明
上訴人
陳奐佑
上訴人
吳柏辰
上訴人
蘇峾萱
被上訴人
謝春滿(林瑞理之承受訴訟人)

謝英女(林瑞理之承受訴訟人)

謝英美(林瑞理之承受訴訟人)

謝英惠(林瑞理之承受訴訟人)

謝生恭(林瑞理之承受訴訟人)

謝玉梅(林瑞理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本件為發回更審再行上訴之事件免徵上訴審之裁判費,然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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