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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9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許明進周佳佩蔣志宗

上訴人
詠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義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啟彰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計為新臺幣(下同)8,789,504元【計算式:(111年5月19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共19又12/31月)×按月給付68,808元+(10年×12月-19又12/31月)×按月給付74,101元=8,789,50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2,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96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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