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96號
- 上訴人
- 詠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義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啟彰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計為新臺幣(下同)8,789,504元【計算式:(111年5月19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共19又12/31月)×按月給付68,808元+(10年×12月-19又12/31月)×按月給付74,101元=8,789,50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2,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