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吳順明
- 上訴人
- 陳奐佑
- 上訴人
- 吳柏辰
- 上訴人
- 蘇峾萱
- 被上訴人
- 謝春滿(林瑞理之承受訴訟人)
謝英女(林瑞理之承受訴訟人)
謝英美(林瑞理之承受訴訟人)
謝英惠(林瑞理之承受訴訟人)
謝生恭(林瑞理之承受訴訟人)
謝玉梅(林瑞理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本件為發回更審再行上訴之事件免徵上訴審之裁判費,然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