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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字第3號

111年度金上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蘇姿月劉定安劉傑民

              111年度金上字第5號

111年度金上字第6號

                   111年度金上字第7號

上訴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岳龍律師
上訴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許玉佳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房彥輝律師
上訴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岳龍律師
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岳龍律師
上訴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岳龍律師
上訴人
許銘陽
上訴人
夏雯霖
上訴人
彭信蒼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郁婷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廖健君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殷樂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語蓁律師
被上訴人
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
被上訴人
郭一昌 住○○市○○區○○○路○段000號00 樓之0
被上訴人
梁耕華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複代理人
鄭淑貞律師
居台中市○○區○○○路○段000號00 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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