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易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行使歸入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曾瑞銘、林和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銘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上訴人 林和興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行使歸入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