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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易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行使歸入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黃悅璇
  • 法定代理人
    曾瑞銘

  • 上訴人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林和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銘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上訴人 林和興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行使歸入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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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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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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