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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18號

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甯馨林雅莉吳芝瑛

聲請人
林應專(兼林景元之承受訴訟人)
相對人
林應慧

上列聲請人因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09年度家上字第77號)聲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家上字第77號事件受命法官就該事件舉證責任未闡明、調查證據未處理、爭點未整理即準備程序終結,基於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程序先行,法官審理訴訟事件應有專業與誠信原則,本件受命法官準備程序終結即有審理違法、偏頗,爰依法聲請該事件受命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依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迴避。至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不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為調查,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指揮訴訟失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且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由,無非係對本院109年度家上字第77號事件受命法官之訴訟進行方式有所不滿,而主觀臆測該事件受命法官有偏頗之虞,然與得聲請法官迴避之規定不合,尚不得據此遽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人復未釋明該受命法官對本案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依上開說明,難認該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以,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家聲字第18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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