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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蘇姿月郭宜芳劉定安

再抗告人
薛家鈞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傅俊仁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再抗告人不服民國113年1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所明定,且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惟再抗告人並未依上開規定繳納再抗告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 項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向本院補正之,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抗字第2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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