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8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8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號
聲請人即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聯合勤務總司令部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1年1 月8 日本院8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 號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件一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二項部分第
㈩點;被上訴人甲○○○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239-2號土地上,如上訴人90年2 月20日準備書狀附圖所示A部分,占用面積「123.36平方公尺」應更正為「132.36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將239-2號土地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132.36平方公尺誤載為123.36平方公尺,有該判決附件之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前鎮地政事所複丈成果圖可稽,係顯然之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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