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郭書豪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停字第4號

聲請人
王韻嵐
相對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表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涉及之法律: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可知,我國法制以行政處分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停止執行為例外(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96、351號裁定意旨參照);且行政訴訟法關於停止執行之規定,係針對尚處於救濟期間或已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之行政處分,其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所設定的暫時權利保護程序,倘行政處分已具形式確定力,當事人不能再循通常之救濟途徑(訴願或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或變更,即不生停止執行之問題(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044、108年度裁字第1574號裁定意旨參照),故行政訴訟法第116條所稱原處分或原決定之執行,係指未確定之行政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而言。若原處分經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裁判駁回確定,嗣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該停止執行之聲請,仍與前開規定之要件未合(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裁字第320號、91年度裁字第361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12年3月24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即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786號判決一部撤銷,一部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交上字第3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聲請人除已提起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請求救濟外,將另行提起行政訴訟,惟提起行政訴訟前,倘遭執行原處分,將受有無法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性危險,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地方及高等行政訴訟庭以上開判決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判在卷可稽,核原處分已因經前開裁判確定,不能再循通常之救濟途徑加以撤銷或變更,依前開說明,並非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3項所定得停止執行之對象,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郭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宗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停字第4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