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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聲請假釋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謝琬萍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啟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聲請假釋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36條準用114條第1項規定,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權益,附予敘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監簡字第9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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