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菸害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吳文婷黃姿育顏珮珊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72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李建隆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菸害防制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5日114年度地訴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所明定。次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抗告人不服本院114年6月5日114年度地訴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文婷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顏珮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地訴字第72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菸害防制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