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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民事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林婉昀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5年度簡字第179號

原告
陳桂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次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是構成行政處分之要件包含:⒈須為行政機關之行為,⒉須為行使公權力之行為,⒊須就具體事件所為之行為,⒋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⒌須為單方行為。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曾陸續借款予訴外人許天平,許天平並開立本票及借據交由原告收執,惟許天平嗣未還款為由,提起本案訴訟,請求許天平之繼承人返還借款等語,有行政訴訟訴願狀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1-30頁)。依原告所陳,其與第三人間關於爭訟金額之法律關係,係本於私經濟主體地位所為之私法行為,核屬私權糾紛,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48號解釋在案,是原告對之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所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訴外人許天平之繼承人返還借款,核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之起訴不備要件情事;故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虹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5年度簡字第179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民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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