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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55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陳奕帆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提起家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而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對於離婚部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另就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屬對於非財產權關係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費用。又關於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部分,其性質乃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6,500元(計算式:4,500+1,000+1,000=6,500),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共6,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婚字第155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