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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李容萱

原告
王硞硞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宇律師

黃于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防部軍備局、陳誠華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王硞硞為連江縣北竿鄉塘岐段99-1、99-3、99-4、99-6、99-8、99-9、99-10、434-1、434-15、436-1、436-2、436-3、436-4、436-5、437、437-1、437-3、437-4、437-5、437-6、437-8、440-4、440-5、440-6、440-11、913-34、913-36、913-37地號土地(面積共886.3平方公尺,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惟原告未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亦未載明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即以系爭土地面積X系爭土地民國112年1月公告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件所示),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二、請向連江縣地政局調取系爭土地申請登記資料、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勿遮隱,如有航照圖等圖片資料請彩色影印)。

三、請提出被告陳誠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容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
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
,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
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
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