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4年度國賠字第1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國賠字第1號
- 上訴人
- 福建省連江縣南竿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丙○○因94年國賠字第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5,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世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