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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4年度國賠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陳世旻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國賠字第1號

上訴人
福建省連江縣南竿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丙○○因94年國賠字第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5,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秀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4年度國賠字第1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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