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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簡字第30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羅簡字第300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5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
    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之
    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雖經觀察勒戒仍無法戒除毒癮及
    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簡字第300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