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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4年度羅簡字第19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黃祿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簡字第19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詠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榮邦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黃祿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104年度羅簡字第190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