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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黃祿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救字第1號

聲請人
周忠義
相對人
蘇駿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5年度羅簡字第48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全部扶助等情,業經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黃祿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救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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