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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簡字第4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黃祿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簡字第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蘇駿杰(原名蘇來福)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周忠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忠義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黃祿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簡字第48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