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小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張雅淇即美好自助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42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莊舜智 被 告 張雅淇即美好自助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