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425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莊舜智
- 被告
- 張雅淇即美好自助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