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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42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張文愷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莊舜智
被告
張雅淇即美好自助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張文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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