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司救字第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1 日

聲請人
游OO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8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游OO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
相對人
宜蘭縣立OO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藍介嵐
相對人
李佩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著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學生證等影本在卷可稽。且未有顯無理由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司救字第7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