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司救字第7號
- 聲請人
- 游OO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8樓之1
- 法定代理人
- 游OO
- 訴訟代理人
- 徐嘉明律師
- 相對人
- 宜蘭縣立OO國民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藍介嵐
- 相對人
- 李佩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著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學生證等影本在卷可稽。且未有顯無理由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