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訴字第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訴字第4號
- 原告
- 丁○○
- 原告
- 樓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樓
- 兼訴訟代理人
- 甲○○
- 兼訴訟代理人
- 號
- 被告
- 庚○○
己○○
51弄4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及97年6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7年5月9日所為之原判決及民國97年6月2日所為之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戊○」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