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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訴字第4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訴字第4號

原告
丁○○
原告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兼訴訟代理人
甲○○
兼訴訟代理人
被告
庚○○

      己○○

           51弄4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及97年6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7年5月9日所為之原判決及民國97年6月2日所為之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戊○」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郭 淑 珍

書記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訴字第4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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