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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2年度馬簡字第140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炫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馬簡字第140號

聲請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朝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朝宗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日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馬公簡易庭102年度馬簡字第140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