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7年度馬聲簡再字第1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倪霈棻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馬聲簡再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莊朝宗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6月8日104年度馬交簡字第158號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4年度偵字第40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規定甚明。又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所定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莊朝宗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馬公簡易庭於民國105年6月8日以104年度馬交簡字第158號判處拘役40日,聲請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於105年9月12日因上訴無理由,以105年度交簡上字第7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為該案確定判決之事實審法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聲請再審之對象應係本院105年度交簡上字第7號確定判決,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雖提出上開刑事聲請再審狀,然未附有本件聲請再審之本院105年度交簡上字第7號確定判決之判決書繕本及證據,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倪霈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胡湘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馬公簡易庭107年度馬聲簡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