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7年度馬聲簡再字第1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馬聲簡再字第1號
- 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莊朝宗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6月8日104年度馬交簡字第158號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4年度偵字第40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規定甚明。又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所定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莊朝宗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馬公簡易庭於民國105年6月8日以104年度馬交簡字第158號判處拘役40日,聲請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於105年9月12日因上訴無理由,以105年度交簡上字第7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為該案確定判決之事實審法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聲請再審之對象應係本院105年度交簡上字第7號確定判決,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雖提出上開刑事聲請再審狀,然未附有本件聲請再審之本院105年度交簡上字第7號確定判決之判決書繕本及證據,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