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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馬簡字第八一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順輝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馬簡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論罪法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法 官 陳 順 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吳 清 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馬公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馬簡字第八一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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