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馬簡字第八一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馬簡字第八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論罪法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