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94年度馬簡字第68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馬簡字第68號
- 聲請人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案羈押於臺灣澎湖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