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99年度馬簡字第6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馬簡字第6號
- 聲請人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丙○○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丙○○、甲○○共同犯詐欺得利罪,乙○○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丙○○、甲○○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