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8號
- 原告
- 黃佳祥
- 被告
-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 代表人
- 林明洋
- 訴訟代理人
- 鍾蒂荃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9日105 年度簡字第8 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交通裁決」,應更正為「房屋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