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號

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陳茂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號

原告
苗栗縣卓蘭鎮公所
代表人
詹坤金(鎮長)
被告
苗栗縣政府
代表人
徐耀昌(縣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6日所為105 年苗府訴字第4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具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定有明文。再按訴願法第95條前段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及行政訴訟法第4 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 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第1 項)。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1 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第3 項)。」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訴願人、原處分機關及訴願機關以外之第三人而言。準此,基於行政一體原則之拘束,訴願事件中之原處分機關,非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所稱得提起撤銷訴訟之人,亦非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3 項所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其提起行政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裁字第543 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2020號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706號裁定、91年度訴字第2 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8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苗栗縣卓蘭鎮公所為原處分機關,依首揭之規定及說明,自非行政訴訟法第4 條所稱得提起撤銷訴訟之人民。又被告苗栗縣政府既以105 年苗府訴字第47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則依訴願法第95條前段之規定意旨,為行政機關之原告即須受行政一體原則之拘束,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提起撤銷訴訟,核與首揭行政訴訟法第4 條之規定不符,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98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茂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